工伤保险案例

2024-05-05 12:18

1. 工伤保险案例

合理。上下班途中改变路线发生事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和法院是支持工伤赔偿的。
如果企业想要减少自身的费用应该:
   一:工伤的重复赔偿问题: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须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二:工伤待遇协议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工伤认定错误的处理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工伤保险案例

2. 工伤案例分析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3. 工伤赔付的案例分析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获工伤赔付
     拔山镇朝阳村王光兰(化名)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未与工地所属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近日却顺利拿到工伤赔付。
     去年1月的一天,王光兰在永丰镇团丰百家苑项目工地做杂工,工作时不慎从二楼滚落到底楼,致左髋臼、左额骨、左耻骨受伤。随后, 王光兰向项目所属的建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却遭到拒绝。
     双方协商不成,王光兰找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该院认为,根据《 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等相关规定,王光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属工伤,应当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以案说法: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部分用人单位用工,不重视签定合同,所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关键。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受伤职工王光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王光兰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接受工伤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的伤残补助金等。(来源:忠州日报)

工伤赔付的案例分析

4. 工伤赔付的案例分析

 工伤赔付的案例分析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获工伤赔付 
         拔山镇朝阳村王光兰(化名)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未与工地所属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近日却顺利拿到工伤赔付。
         去年1月的一天,王光兰在永丰镇团丰百家苑项目工地做杂工,工作时不慎从二楼滚落到底楼,致左髋臼、左额骨、左耻骨受伤。随后, 王光兰向项目所属的建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却遭到拒绝。
         双方协商不成,王光兰找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该院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等相关规定,王光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属工伤,应当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以案说法: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部分用人单位用工,不重视签定合同,所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关键。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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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伤案例分析

法院的判决我不做分析,我只作为个人只提几点自己的看法:
1、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超过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应该涉及到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这个你可以主张
2、单位是否为个人及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若缴纳了保险,住院的相关医疗费用应该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是我看到这个里面只是法院判了单位承担,那是否就可以说单位未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这样的话,个人可以要求单位帮个人补缴社会保险。
3、现在我就谈及重点问题了,因为工伤级别达到了6级伤残,所以除非你个人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是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你个人提出辞职,而你在工伤发生期间,单位又未为你缴纳工伤保险,那这个中间涉及的三个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由单位全额承担,如果单位帮你个人缴纳了保险,其中有两项费用为工伤基金支付。
下面一个问题
工亡的话,直系亲属可以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每项费用的算法,你可以查看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的相关规定

工伤案例分析

6. 工伤案例分析 求助

工伤,也叫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或因工作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 案例分析:哪些情形是工伤

工伤,也叫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或因工作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分析:哪些情形是工伤

8.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例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份 劳动争议 人事争议 规定 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后者属于 社会保险 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 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是劳动争议案件; 2、法律适用不同。前者由民法(部门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部门法)调整;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已参加工伤保险)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适用过错原则不同。前者适用过错原则,受害职工有过错的,可按混合过错减轻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后者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是工伤事故,就适用无过错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保险待遇赔偿。 5、赔偿项目与标准不同。前者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后者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 工资 、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前者 赔偿标准 高于后者,且赔偿标准参照的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后者主要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 6、向法院起诉是否适用前置程序不同。前者一般不存在前置程序。后者,法院受理用人单位与受害职工之间保险待遇纠纷,是按 劳动争议处理 ,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受害职工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则按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 予以处理。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关系: 源于同一工伤事故,受害职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关系如何?已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 在有关方面的解决上主要还是看法律的具体规定和事件的具体情节,当然法院的判定操作也是占有很大比例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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