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

2024-05-19 04:59

1.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省级土地登记职责移交市县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

2.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其它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6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二)管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勘局、省测绘局和甘肃煤田地质局。(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3.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拟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市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全省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全省及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州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十六)负责市州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及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4.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5.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9个内设机构:(一)秘书一处。 协助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承办省长的日常政务、业务和事务工作;起草、初核以省政府和办公厅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省长的部分讲话稿件;负责省政府领导的工作活动安排;承担文件管理和有关事项的办理工作。(二)秘书二处。 (三)秘书三处。 (四)秘书四处。 (五)秘书五处。 (六)秘书六处(甘肃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七)秘书七处。 (八)秘书八处。 以上各处〔(二)至(八)处〕协助分管副秘书长承办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承办分管副省长的公文管理、人民来信办理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文件、电报,承办副省长批示,做好催办落实工作;起草、初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及副省长的部分讲话稿;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办理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组织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工作,向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好分管副省长各项决策、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协调和服务工作;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九)综合处(省政府办公厅保密委员会)。 承担省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和办公厅党组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的会务工作;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报发文稿的审核工作;协助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做好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办公厅、厅属事业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的保密工作。承办省政府各部门报批会议的审批工作;承担省政府办公厅日常事务的办理工作。(十)甘肃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 负责省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传达、督办省政府领导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批示和要求;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办理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十一)甘肃省人民政府督查室。 拟订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担国务院和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的督查工作;承担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督查工作部门和省委巡视机构的联系,协调省政府部门开展的督查工作。(十二)甘肃省电子政务办公室(甘肃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省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省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战略、总体规划、阶段性目标及有关标准;负责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协调和指导市州、部门以及跨行业、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开展全省“金”字工程等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公共性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单位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十三)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宣传处)。 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省政府办公厅指导协调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大情况和政务信息;向国务院报送信息;对全省经济建设和政府工作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协调新闻单位对省政府的宣传报道;承办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工作。(十四)文电处。 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文电收发运转工作,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全省行政机关印鉴管理工作。(十五)人事处。 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厅属事业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外事工作。(十六)行政处。 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和省政府办公厅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十七)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处。 承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十八)接待联络处。 承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的内宾接待及省政府领导外出活动的有关事务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十九)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6. 甘肃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甘肃省财政厅设2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承担财政信息、宣传、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信访、安全保密、档案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二)综合处(条法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并监督检查政策落实;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标准核定;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财政法规草案的拟订,审核其他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承担财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三)税政处。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组织实施税制改革政策;行使赋予地方的税收管理职能,拟订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建议;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拟订调整我省企业关税税目、税率的意见建议;承办我省企业提出的税收减免、退库、出口退税建议;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四)预算处。拟订全省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负责省级部门预算审批、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预算管理和改革工作;拟订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五)市县财政管理处。参与拟订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意见建议;负责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完善对下的财政管理体制;审核、汇总市县年度预算;参与办理省对市县年度决算、结算及全省决算汇审工作;监督检查省级下达市县各类专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以及主要政策的落实情况,组织进行绩效评价;指导市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六)国库处。负责财政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调度拨付财政资金;统一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承担政府会计管理及总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编审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财政国库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甘肃分库业务;承担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政府债券发行、兑付、核算相关工作。(七)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拟订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并将资金及时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组织实施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征收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全省财政票据;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承担全省非税收入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指导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八)政府采购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执行全省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政府采购目录;承担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评价工作;承担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工作;承担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九)行政政法处。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制定省级一般性支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党政、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十)教科文处。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则,拟订有关教科文事业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十一)经济建设处。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地方债券等投资;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十二)农业处。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拟订全省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和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十三)社会保障处。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十四)企业处(地方金融处)。负责分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等财务制度;参与拟订分管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负责省本级和指导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承担全省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工作;承担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终止的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省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管,参与省属金融机构改制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套制度和办法;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编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决算;承担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承担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等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六)国际处。负责全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业务;审批和管理省级外事经费、偿债资金、还贷准备金等专项资金及非贸易外汇;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省财政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与国外贷款项目有关的出国(境)学习培训工作。(十七)信息管理处。制定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预算;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实施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承担财政业务专网、应用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财政网络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编制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使用;制定信息技术培训计划。(十八)会计处。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承担高级会计师评审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终止的审批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十九)财政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二十)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厅系统离任审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各地财政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7.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三、内设机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督促检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议案提案督办、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政务大厅、信息化和外事工作。(二)法规处。负责本行业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批和解释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及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仲裁案件,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涉法事务。(三)建设改革与发展处。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规章;负责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拟解决的措施、建议;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四)住房保障处。拟订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实施方案,以及申请、审批、退出等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省属、中央在甘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全省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计划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信息系统。(五)规划处。承担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备案和监督实施;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县城以上城镇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及城市雕塑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环节规划稽查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审查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六)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建设监理、建筑装饰等企业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对省外进甘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机械的使用管理和施工机械及电梯安装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事务。(七)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审批、建设进度协调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担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镇危房和报废工程的认定;参与全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工作。(八)城市建设处。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城市综合开发、城建执法监察等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拟订市政公用行业技术标准和市政公用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全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奖的评选报批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九)村镇建设处。组织全省镇、乡、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全省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村)建设;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十)勘察设计处(省抗震办公室)。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除外);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拟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参与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和选址等前期工作;拟订全省抗震防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旧有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省外进甘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十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与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负责省外进甘房地产业企业的备案工作。(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受理投诉举报,会同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住房公积金监管违纪案件。(十三)科技教育处(省建筑节能办公室)。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转化推广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定级工作;拟订全省建筑节能政策、建筑节能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负责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十四)计划财务处。编制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组织编制年度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厅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直属单位和建设系统社团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十五)人事处。拟订全省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全省建设系统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报名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社团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三、内设机构

8.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条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省委发[2009]9号),设立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为省政府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