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被收养人可以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如果小孩未满12岁 可以申请成为台湾籍居民 其实无论是台湾或者大陆 整个收养手续不复杂 只要符合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