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

2024-05-19 03:17

1.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

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为了同国际惯例接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为:(1)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2)专项准备计提比率: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3)特种准备计提比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

2.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介绍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3.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原则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核销的贷款呆账应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要符合两项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二是充足性原则。前者是指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进行;后者是指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由于损失的不可避免性,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就成为帮助银行保持经营稳健的有效工具。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