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2024-05-06 19:49

1.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的设立与历史沿革资料,包括:
(1)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公司设立的批文;
(2)公司目前有效的及所有曾经生效过的营业执照;
(3)公司目前有效的及所有曾经生效的章程;
(4)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的资产评估、验资文件;
(5)与公司设立或合法存在有关的合同、股东协议或发起人协议;
(6)公司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增资扩股的批文;
(7)公司每次增资扩股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
(8)公司股权历次转让情况及相关合同、批文、决议;
(9)定向募集时的招股说明书(若有)等;
2.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框架图,包括:
(1)公司职能部门结构、分支机构图;
(2)关联企业(全资、控股、联营、参股)结构附图;
(3)各关联企业详情,政府批文、营业执照、章程或协议等;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及业务范围;
4.发行人的业务概况,包括:
(1)公司生产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2)持有公司5%以上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3)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4)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相关避免措施;
(5)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名称、产量、性能、售价及市场情况;
(6)公司行业概况;
(7)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5.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其形成过程;
6.发行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资历等)、持股状况、在关联企业的兼职情况,以及他们在近三年尤其是发行人上市前一年的变化情况;
7.发行人的基本规章制度(包括:后勤服务、科研开发、内部管理、职工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等);
8.在职员工及离退体人员的有关情况,包括:
(1)发行人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2)有关工会组织的描述和与工会签订的协议(如集体劳动合同);
(3)员工的分类雇佣条件,薪酬和待遇;
(4)员工的福利详述(包括养老金、退休金、住房、度假、医疗、卫生保健、教育和工会费以及配股送利安排等);
9.主管部门对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包括:股改部门、证券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10.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11.公司名称预约登记的申请及批准文件;
12.发行人董事会同意改组公司并发行A股的决议;
13.发行人出具的现行有效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立的证明;
14.发行人出具的其正在从事或者拟从事的业务活动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证明或保证;
15.发行人现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须经特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如外贸经营权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16.发行人曾经发生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更名等涉及登记事项变动时的公司决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17.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包括:
(1)银行开户证明;
(2)会计核算体系及财务制度;
(3)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4)公司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有关情况说明等。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2. 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针对股东与发起人的规定,股东与发起人的区别在于:发起人是公司设立之初,为筹建公司的人,即发起设立公司的人,称作发起人。而股东是公司成立之后,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所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后也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新加入的,也是股东,但不是发起人。
一、股东资格原始取得是什么
股东资格原始取得: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怎么认定?
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具体如下:
1、未足额出资。根据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
4、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三、股东责任的承担
股东承担责任有以下情形: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发起人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 什么是股票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有什么不同?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什么是股票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有什么不同?

4. 公司发行的股票,按照是否记录股东名称,分为哪两种?

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对记名股票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如果股票是归某人单独所有,则应记载持有人的姓名;如果股票是归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法人所有,则应记载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如果股票持有者因故改换姓名或者名称,就应到公司办理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对于记名股票来说,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除了记名股东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经记名股东转让和经股份公司过户的)不具有股东资格。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缴足股款。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允许记名股东在认购股票时可以无须一次缴足股款。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要服从规定的转让条件。一般来说,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必须由股份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这样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的资格和权利。而且,为了维护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有时会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因此,如果股票遗失,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不消失,并可依据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对此的具体规定是: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无记名股票也被称为“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记载方式上。无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股票的持有人。确认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所以,为了防止假冒、舞弊等行为,无记名股
  票的印制特别精细,其印刷技术、颜色、纸张、水印、号码等均须符合严格的标准。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无记名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若允许股东缴纳部分出资即发给股票,以后实际上无法催缴未缴纳的出资,所以认购者必须缴足出资后才能领取股票。
  (3)转让相对简便。与记名股票相比,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安全性较差。因无记载股东姓名的法律依据,无记名股票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股东权利,且无法挂失。

5. 股票的发行份额 由谁决定

股票的发行份额,其中发行的股数是由公司的总资产决定的,一般按照票面价值一元折算一股。
发行价格由承销商和发行人决定的,所谓的市场化的价格。证监会负责核准和监督。
为什么说所谓的市场化的价格?是因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也就是发行总量其实在发行环节由发行人、承销商恶意高溢价发行,在报告中虚假陈述或者通过恶意财务造假,推高发行价。制度尚需完善。
上市公司想发行多少只股票就多少只?应该是股数吧?前面解答了。如果说整体上市公司的数量的话,这个是由证监会批复和推进的,目前的发行节奏是不合理,太快了,只想着圈钱融资,完全没有考虑到股民的感受。

股票的发行份额 由谁决定

6. 简述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目的

一、筹集资本,成立新公司新的股份公司成立时,需要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股东资本,达到预定的资本规模,从而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来源,这是企业发行股票的直接目的。二、追加投资,扩大经营现有股份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或筹措周转资金,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措所需资金。这类股票发行称为增资发行。三、提高自有资本比率,改善财务结构自有资本在资金来源中所占比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公司财务结构和实力的重要指标。企业为了保证自有资本与负债的合理比率,提高企业的经营安全程度和竞争力,可以通过增发新股来提高自有资本比率,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四、其他目的如为了扩大产品销路,引进其他公司的先进生产技术,将新股发售给某些流通企业或战略合作者。又如用发放股票股利(通常称作“送股”)的方式代替现金分红,或通过增发面的股票用来换取其他公司的股票,实现换股兼并等等。【拓展资料】发行股票的优缺点:发行普通股票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方式,其优点主要有:一、能提高公司的信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筹资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又可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有力的支持。二、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是永久性资金,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可长期使用,能充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三、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公司有盈余,并且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者有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四、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票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五、股票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为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因而,发行股票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发行股票的缺点主要是:一、资本成本较高。一般来说,股票筹资的成本要大于债务资金,股票投资者要求有较高的报酬。而且股利要从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务资金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较高。二、容易分散控制权。当企业发行新股时,出售新股票,引进新股东,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分散。另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股价下跌。三、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较高。

7. 股份发行的概念和目的是什么

一、股份发行的概念股份的概念明确了以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的对股份发行的概念进行界定。股份发行是指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股份的活动。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采取的股票的形式,所以股份发行在形式上即表现为股票发行。
二、股票发行的目的
1、新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金,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全部股票。发起设立程序简单,发起人出资后公司设立即告完成,但这类公司规模较小;另一种是募集设立,即除发起人本身出资外,还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现有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经营状况。现有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或范围,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而投资新的项目时,需增加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人们通常称之为增资发行。
3、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当公司负债率过高时,通过发行股票增加公司资本,可以有效地降低负债比例,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4、满足证券上市标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满足的条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股本总额。
5、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票派息。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累计到一定的水平时,在留足了法律规定的比例以后,可以将其余的公积金转为资本金,向公司现有股东按比例无偿增发新股。另外,当公司需要资金用于扩大投资时,会选择用股票而不是现金来分红派息。
6、其它目的。转换证券。指当公司需要将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券或其它类型的证券转换成公司股票时,要向债权人发行股票。股份的分割与合并。股份的分割又称为拆股,股份的合并又称为缩股。拆股或缩股时须向原股票持有人换发新股票。公司兼并。公司可以向目标企业发行本公司的股票,目标企业以其资产作为出资缴纳股款,由此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兼并。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这对于企业进行股份发行是很重要的一点,有利于更好的发展,所以大家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知道其中的概念和目的,才能对自己有帮助。

股份发行的概念和目的是什么

8. 股份发行的概念和目的是什么

股票发行是指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股份的活动。股票发行的目的比较复杂,除了募集资金,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这一主要目的以外,还有以下几个目的:1、 新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2、 现有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经营状况;3、 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4、 满足证券上市标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满足的条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资本总额;5、 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票派息。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累计到一定的水平时,在留足了法律规定的比例以后,可以将其余的公积金转为资本金,向公司现有股东按比例无偿增发新股。另外,当公司需要资金用于扩大投资时,会选择用股票而不是现金来分红派息;6、 转换证券。指当公司需要将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券或其它类型的证券转换成公司股票时,要向债权人发行股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