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7)

2024-05-16 18:26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7)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个类别。”三、删去第七条。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五、将原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六、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七、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八、将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颁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7)

2.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区域创新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发展规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联合建立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基础理论、应用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增强科学技术创新源动力,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积极性。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科学技术普及网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实施有效转化。

  支持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及公民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同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十条 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支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本省设立的各类企业在技术创新上地位平等,享受同等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企业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加计扣除。对加计扣除有异议需要出具意见的,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加速折旧。第十三条 企业引进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专利、技术或者设备,并符合国家或者本省支持科学技术进步规定的,可以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企业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应当向提供资金资助的部门或者机构提交相关的消化、吸收方案。

  企业对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奖励。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机制,支持企业进行核心技术专利化。企业进行核心技术专利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建立的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战略联盟组织企业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申报和承担政府各类科学技术开发项目。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的重点战略联盟,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3.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重视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实行科学决策制度。在对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加强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扶持科学技术咨询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第五条 发展与国外、台港澳之间的多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吸收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励制度,奖励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第七条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科学技术普及网络,提高全民科学技术文化素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学技术工作和科学技术经费预算、决策情况。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九条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和整体科学技术水平。
  加强与台湾的农业科学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各级人民政府对与台湾合作开展农业科学研究、技术贸易活动等给予优先支持。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县、乡、村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保持农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建立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
  对在乡(镇)、村直接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提高8%,随着经济发展可再逐步提高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县、乡两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金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100%计发。第十一条 农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可依法经营经过审定的优良种苗、养殖品种和自己选育的优良种子,以及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所需的农用物资,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林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在全省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第十三条 省和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海洋科学研究、开发和保护规划,推广海洋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传统海洋产业的技术改造,建立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不同类型的海洋经济开发区的建设。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组织攻关,引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促进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第十五条 加快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待遇。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应贯彻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从国外引进重大先进技术、设备,有关行政部门在组织论证时,应有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参与。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职工技术培训制度。
  企业应鼓励和支持职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十八条 加强基础性研究,省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重点科学研究项目。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资源、环境、卫生保健、防灾减灾等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制定和实施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计划,加快社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的管理、中介、仲裁、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规范市场行为。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2004)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展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
            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福建省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属下列情况者不能以新产品提交鉴定:
  (一)沿用陈旧的工艺,产品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并无显著改进提高的产品;
  (二)对已有的产品仅在花色、包装、装璜方面作出更新的;
  (三)违反政府政策法令,对国家人民有危害的产品。第四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负责新产品、新技术的确认工作。
  各地市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第五条 列入国家和省级各类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第八条 新产品、新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有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大纲;
  (二)新产品、新技术试制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三)产品技术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新产品设计和主要工艺技术文件;
  (五)新产品、新技术检验测试结果和例行试验报告;
  (六)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及使用单位意见;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市场或推广应用前景预测;
  (八)涉及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告;
  (九)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个类别。第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第八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第九条 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十条 福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一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三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7.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第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省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第九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第十条  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  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第十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8.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六个类别。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我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将自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本省落地转化并大规模应用或者大面积推广,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组织。第十二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省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学技术或者管理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