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保新政

2024-05-18 22:13

1. 江阴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保新政

江阴作为地处苏南的发达县(市),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长期徘徊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江阴农村发展之快、变化之大,百姓称赞,世人瞩目!去年,在江阴这片面积仅占全国万分之一、人口只占千分之一的热土上,创造了超过全国二百五十分之一的地区生产总值、三百分之一的财政收入和百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江阴发展已达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大农村干部群众正齐心协力建设幸福江阴,争取经过不懈努力,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全市农村发生的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一、思想观念变新改革开放30年中,最大的变化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30年来,江阴市紧紧抓住三次机遇,不断创新求变,实现了三次思想大解放。1、抓住了改革开放初期发展经济的机遇,提出了以工补农、大力兴办乡镇企业的发展战略,实现了工业发展的第一次飞跃。2、抓住了邓小平南巡讲话快速发展的机遇,提出了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思路,加快了由工业立市向经济强市的跨越。3、抓住21世纪科学发展的机遇,提出了统筹协调、又好又快的发展理念,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目标。二、产业结构变优改革开放30年来,江阴坚持实行“稳定发展第一产业,巩固提升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在经济总量快速扩大的同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1978至2007年,江阴一二三产业比例由26∶55∶19调整为1.5∶63∶35.5。从第一产业看,虽然占比明显下降,但增加值却年均增长10%。从第二产业看,虽然占比变化不大,但增加值增幅显著,由1978年的2.3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749.6亿元,年均增长21.9%,30年增长315倍。从第三产业看,改革开放以来,江阴服务业持续增长,2007年实现增加值422.65亿元,比1978年增长521倍,年均增长24%。三、经济实力变强改革开放30年,江阴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壮大。1978年-2007年,全市镇级地区生产总值由3.6亿元上升到964.8亿元,增加260倍;镇级财政收入由7000多万元上升到95.93亿元,增加130多倍;镇级工业销售收入由2.6亿元上升到2775.6亿元,增加1000多倍。去年,全市有7个镇地区生产总值超50亿元,9个镇工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7个镇财政收入超5亿元。在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排名中,江阴已连续6年名列第一。村级经济在改革发展中规模变大、实力变强、后劲变足。大型企业集团成为农村经济的中流砥柱。到2007年,全市16个镇(街道)有24家大型工业企业,其中8家跻身中国500强;规模以上企业工业销售收入2626亿元,实现利润138.8亿元;9家企业上缴税金超亿元,长江村当年税收净增2亿元;8家大型企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其中华西、阳光、三房巷突破200亿元,是全国拥有超百亿企业最多的县(市)。四、基础设施建设变快江阴坚持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格局,在发展市域交通现代化网络建设的同时,重视农村道路的布局和发展,现在,全市农村公交路网四通八达,开通镇村公交线路57条,全市行政村实现村村通公交,自然村通车率也提高到68%,公路总里程3397公里,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农民出门和城里人一样方便。目前,13个农村客运站、411个农村客运候车亭正在建设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施快速发展。汽车、移动电话、互联网进入普通农民家里。五、群众生活变富改革开放30年来,广大农民就业渠道拓宽,收入来源多元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7年江阴农民人均收入达10641元,在江苏省连续八年名列第一,比1978年的199元,增长52倍,年均增长14.79%。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生活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六、社会福利保障变多江阴不断强化民生、民本意识,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30年来,全市农村社会保障业发展迅速,不仅实现了农民由“养儿防老”到“参保防老”的观念转变,而且让农民享受和城里人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1995年,江阴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镇村企业农民的参保率达90.3%。2002年,江阴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实施意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到2007年,全市近20万农民参加城保。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2004年,江阴投巨资在全省独家实施“保养式”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市28.85万名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基本生活保障覆盖率达100%。与此同时,江阴在全国率先实施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市82.5万农民自愿参保,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和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全市65万农民享受免费健康体检,并为每户建立了健康档案。七、人居环境变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前的30年,江阴农村虽然经历了推到草房翻瓦房盖楼房的变迁,但是,“村庄星罗棋布,房屋天女散花”和“河里洗刷马桶,雨天粪缸满溢”,人居环境仍然较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也过上了城里人的生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全面推进“家园工程”,市镇两级投资1亿多元,疏浚清洁1.3万多条“家河”,近80万农民直接受益;新建化粪池7156座,垃圾箱1.15万只,全面取缔露天粪坑,生活垃圾实现集中处理;投资5亿多元实施农村改水,村村通上了自来水。近年来,江阴以实现“三集中”为方向,努力推进新市镇和新型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快了农民变居民,农村变城镇的步伐。八、农民素质变高30年的改革开放,使江阴农村经济迅猛发展,人居环境焕然一新。这种举世瞩目的变化,不仅表现在直观的,物质的外在形象上,更表现在江阴农民文明意识的增强,整体素质的提高上。进入90年代以来,江阴始终把乡村文明,农民素质的提升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先后在全市广泛开展了“六爱三评”、“创三优树新风”和“卫生城镇文明人”等系列活动,农民文明程度日渐提高,讲卫生,讲公德已成为自觉行动,人与人和睦团结,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文明氛围逐渐形成。华西村的社会秩序由原来的无赌博、无迷信、无重大刑事犯罪的“老三无”,发展到现在的无上访、无告状、无暗斗的“新三无”。农民口袋富了,还要“富”脑袋。江阴把读书求知作为造就一代农民,提高素质的途径,1995年,因势利导在全市开展“一二三”家庭读书活动,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在全市农村逐渐形成了“家家有好书、户户都学习、人人求知识、个个讲文明”的好风尚,一批“读书之家”、“乡邻文化之家”、“十佳藏书之家”悄然出现。2007年,江阴以行政村为单位又建成了163个“农家书屋”,农民要“充电”,身边就有图书馆。改革开放之初,江阴没有一家像样的图书馆、体育馆和文化娱乐场所。改革开放以来,江阴加大投资力度,文化体育等娱乐设施不断拓展。现在,全市三分之以上的镇拥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先进文体娱乐设施,82.3%的村拥有200平方米以上的文体娱乐场所,基本实现了“农村公园有文化、文化中心在公园”。江阴农村在过去三十年中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发生如此深刻的变化,是江阴人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顺应民意、凝聚民心、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结果。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实践,市委、市政府从江阴的市情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成功举措,这正是江阴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经验。——坚持以推广华西经验为动力,不断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坚持以抓强扶弱为抓手,努力提升村级经济的发展水平。——坚持以改善民生为宗旨,认真办好造福农民的实事。——坚持以政策调控为导向,切实加强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坚持以强基工程为保证,积极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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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保新政

2.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第十四条 全省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3. 江苏农民征收土地补社保从96年至05年10年含不含医保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中止缴费60天(含60天)以内的,可补交医疗保险费,从续缴的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中止缴费60天至180天(含180天)的,也可以补交医疗保险费,但需从续费的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于中止缴费180天以上的,则视同重新缴费,中断前的所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皆无法计入连续缴费时间。【摘要】
江苏农民征收土地补社保从96年至05年10年含不含医保【提问】
根据当时政策来看,这个是不含医保的【回答】
往前补10年养老可以补医保是不是不可以往前补【提问】
社保可以补交【回答】
养老可以补是不是医保不能补【提问】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中止缴费60天(含60天)以内的,可补交医疗保险费,从续缴的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中止缴费60天至180天(含180天)的,也可以补交医疗保险费,但需从续费的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于中止缴费180天以上的,则视同重新缴费,中断前的所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皆无法计入连续缴费时间。【回答】
灵活就业人员如2022年退休交费30年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江苏人【提问】
7000元左右【回答】
本人补8年医保2026年退休大概要补多少钱【提问】
这个缴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
医保按每月380元的标准【提问】
大概36000元左右【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好的谢谢【提问】

江苏农民征收土地补社保从96年至05年10年含不含医保

4.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互通。      第二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第八条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第九条 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苏南地区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苏中、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90%、80%。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      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入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报批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据实结算。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补足。      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      第三章 社会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