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申报材料有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还有其他的什么情形呢?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19 03:05

1. IPO申报材料有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还有其他的什么情形呢?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是什么??

IPO申报材料有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还有其他的什么情形呢?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是什么??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2、法律后果不伺。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3、条件不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五)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六)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IPO申报材料有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还有其他的什么情形呢?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是什么??

2. IPO中止审查后恢复审查的程序

      截至7月31日,证监会受理且预披露首发企业626家,其中已过会29家,未过会597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27家,中止审查企业依然有570家之多。IPO中止审查的原因主要是财务资料过期、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保荐机构执业受限或者《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中规定的其他情形。IPO中止审查后恢复审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向综合处报送恢复审查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申请中止审查的原因已落实的相关说明文件,综合处核实材料齐备后,启动恢复审查程序。处理要点包括三方面:      (1)中止审查前未开反馈会的企业,一律视同恢复审查通知日的新受理企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重新排队)      (2)中止审查前已开过反馈会但未预披露的企业(处于见面会与落实反馈意见之间),如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需重新召开反馈会并出具反馈意见;未发生重大事项的,可不再召开反馈会。对于此类恢复审查的企业,视同为恢复审查通知日之前已召开反馈会的其他企业中受理时间最晚的一家,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召开反馈会最后一家)      (3)中止审查前已预披露的,应对恢复审查企业重新安排预披露并进行后续审核工作。对于其中已召开初审会的,还需要重新召开初审会。

3. 证监会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

一、判定结果
中止审查还可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就不能了最终截止审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可在保荐机构完成其对发行人保荐工作的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查。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直接终止审查。
二、法律依据
终止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2、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中止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1、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2、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3、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4、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5、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6、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恢复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三、具体行为
终止审查的三种严重的情形:
1、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
2、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
3、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中止审查的情形:
1、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证监会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

4. 中止审查是不是今后不能再上市

股票发行中止审查,不会导致今后不能再上市,而是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将恢复审查,并可能会上市。
发生中止审查事项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说明,我们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派出机构核查、或者直接现场核查等措施。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

5. 各位股友,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到底各是什么意思

是停止既定事项,用在这里就是停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发不成了,一种是证监会没通过,一种是明知没有希望,就干脆自己中止,但不排除以后实际成熟再次提出申请。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各位股友,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到底各是什么意思

6. 证监会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

一、判定结果
中止审查还可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就不能了最终截止审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可在保荐机构完成其对发行人保荐工作的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查。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直接终止审查。
二、法律依据
终止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1、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2、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中止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1、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2、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3、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4、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5、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6、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恢复审查的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三、具体行为
终止审查的三种严重的情形:
1、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
2、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
3、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中止审查的情形:
1、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7. 证监会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

1、具体含义不同
中止审查:中止审查可以理解为“暂时停止审查”,就像期中考试,来个阶段性打击,待以后条件允许了还有可能继续审查。
终止审查:终止审查可以理解为期终考试,就是我们常说的“撤材料”,意味着审查已经到此结束,以后也不会再进行审查了。
2、产生原因不同
中止审查:
①、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②、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③、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④、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终止审查:
①、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
②、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
③、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3、适用条件不同
中止审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②、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③、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④、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⑤、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⑥、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终止审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②、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③、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④、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⑤、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证监会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