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

2024-05-18 21:05

1.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

2. 什么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3. 房屋维修基金和公共维修基金是同一个概念吗

定义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保修期满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由来

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启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先河,开始为非强制性缴纳,后来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之一。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和公共维修基金是同一个概念吗

4.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买房子是一件非常值得开心的事情,不过在办理产权证时总是会遇到一次意料不到的事情,就比方说买了一套房子,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时,房管局的人说必须还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很多人对这笔费用表示很疑惑,那么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指的是一项专门用于房屋公共设备维修的一样费用。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另一种是专用基金是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人。
 
 

房屋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1、据相关部门所发布的规定显示,这项费用是由所有业主去缴纳的,并且也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的,通常是由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2、通常来说,这项费用是在交房前就要缴纳的,对于首期房子专项维修资金,用户可以直接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小结:好了,以上就是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的内容介绍了,希望对您提供一些帮助,相信以后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的过程中,朋友们会更加的得心应手,得到自己满意的答案。

5.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一、外墙脱落业主有没有责任
(—)现在的商品房都有一定的质保期,一般来说在五年之内。如果工程的质量发生了问题,小区的外墙出现了脱落,那么就可以由开发商来负责。如果发生了伤人的事故,也应该由开发商来赔偿。
(二)如果已经过了质保期,小区的业主都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也缴纳了维修基金,这时候就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申请动用维修基金。一个小区如果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那么就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三)如果没有交物业管理费,也没有交维修基金,是一些老旧小区,这时候就应该由整栋楼的居民来承担。如果需要赔偿,赔偿金也应该由所有的住户来平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6. 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与公共维修基金区别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2008年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在原法规文件的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公共维修基金的一个延续。从性质来说,两者基本一致。只不过因年代不同,而名称不同,两者实质是同一个标的物。在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后,原公共维修基金统一更名为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含义
专项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
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二、公共维修基金的含义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日常的维修费用,如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则是包含在单独要缴纳的物业费内。
公共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不得挪作它用,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7. 什么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又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来维修、更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住宅安全。它相当于给住宅做了一个“大病医保”。

 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利于小区共用部分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新,保障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与安全。
 二、应该交多少钱?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不同的建筑类型,有不同的交存标准。
 1、交存标准
 独立式住宅、非住宅(如别墅):5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非住宅(六层以下建筑):100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非住宅(七层以上建筑):200元/平方米
 2、交存时间
 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自己存入或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什么情况能用该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4)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5)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6)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7)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8)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2)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3)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4)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5)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6)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四、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两种。
 1、一般情况
 由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等作为主体提出使用建议;业主大会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向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紧急情况
 如果出现应急情况的,则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而且,自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相当于给住宅做了一个“大病医保”,当住宅出现问题时可通过特定的程序申请使用这笔资金。
 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内容只在北京适用

什么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8.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介绍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