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2024-05-20 07:18

1. 确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确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2. 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条件是什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所有权。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3. 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就是您对您的这个投保的标地,要具有相关的利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比如说,你给一个人买了保险,然后把这个人给谋害了,那你是不是就能拿到保险金了?再比如说比如说我看路边一楼不错是吧?那这个地址我给抄下来找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写上我,我给他投个保吧。投完保之后,不明原因一把火楼烧了,你来找保险公司理赔了,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就会查询,你是否跟这个楼有利益关系,如果没有利益关系,那么这张保单是无效的,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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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是什么

4. 什么叫保险利益以及如何理解保险利益原则?(包括定义、条件和存在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5. 什么叫保险利益以及如何理解保险利益原则?包括定义条件和存在的时间

如果只是一般朋友的话,你当然是不能为他投保的。下面是我原引一段关于保险利益的解释希望可以帮你解答疑惑。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是其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三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什么叫保险利益以及如何理解保险利益原则?包括定义条件和存在的时间

6. 请简述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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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为: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举例:机会损失3.必须是经济利益如财产人身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

7.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可保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是不相同的,定义如下:一、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二、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实际业务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保险不是赌博,划分保险合同和赌博性合同的界限在于保险人对其投保人对其投保的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的确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限的保险的合同,这一规定可以从根本避免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的行为。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谓道德危险,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损失。如果保险法不规定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则保险的开办势必纵容了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破坏了社会道德,导致社会道德标准的下降,增加了社会财富受损的机会。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后,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进行赔偿,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否则就是违背看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并且会诱发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所以可保利益应该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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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8.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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