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在丰富监管机构风险防控措施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2024-05-17 22:45

1. 新《证券法》在丰富监管机构风险防控措施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新《证券法》充分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借鉴境外市场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方面的制度和实践,对证券监管机构的风险防控职责、措施作了进一步充实、强化。其一,列入证券监管目标和职责。将“防范系统性风险”纳入证券监管目标,将“依法监测、防范和处置证券市场风险”增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二,完善监管执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增加报送文件和资料措施,将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纳入扣押范围,允许查询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扩展冻结查封、和限制交易的批准主体范围,延长了相关实施时限,增加通知实施边控的措施。其三,规定了专项的行政监管措施。规定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其四,完善了其他监督管理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新《证券法》在丰富监管机构风险防控措施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2. 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包括哪几个方面

1.法律风险:证券公司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2.市场风险:由于影响证券市场诸多因素发生不可预见变化而导致市场波动,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损失。证券市场高风险主要指市场风险,因此证券交易的基本风险是:市场风险。 
 
3.技术风险:证券公司的电子信息系统发生技术故障,从而导致证券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带来的损失。 
 
4.经营风险: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中由于经营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对市场变化把握不准、决策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经营上的损失。 
 
5.管理风险:证券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业务经营损失。

3. 证券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是怎样的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 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加强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 ,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4、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规范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 ,制定明确、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 ;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6、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
7、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是怎样的

4. 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与监管政策

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公用互联网、局域网、专网、无线互联网等各种互联网网络资源,进行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包括获取实时行情、相关市场资讯、投资咨询、网上委托等一系列服务。狭义的网上证券交易是指借助互联网,完成开户、委托、支付、交割和清算等证券交易的全过程,在线获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财经资讯信息等服务。广义的证券交易则包括"部分或完全利用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内联网、互联网,完成开户、委托、清算、支付、交割等证券交易过程;部分或完全在线,获取投资资讯信息以及建立在此之上的个人理财等其他金融增值服务。目前人们所指的网上证券交易主要是广义概念上的,而实际操作还处于狭义概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上证券交易对全球的证券交易甚至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传统的证券交易手段也提出了挑战,对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网上证券交易引起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证券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关注。研究和解决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保障证券交易的安全、高效,是关系到网上证券交易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模式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发展网上证券交易。由于各国和各地区的交易制度、技术发展程度、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同,网上证券交易的运行模式也不同。其中,美国的网上证券交易是世界上出现最早的,运行也较为成功。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开展网上证券交易时都会或多或少地参照美国的经验。另外,日本、韩国和我国香港在网上证券交易中也各有特色。
受互联网发展程度、证券法规与监管方式差异的影响,网上证券交易在我国内地的发展表现出很强的本土特征,其主要表现为:
①以证券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来推动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的发展;
②**公司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速度和力度与**公司分支机构规模大小基本呈现相反态势;
③大部分**公司介入网上证券交易只属表层,而其属下的机构竞争使得"摆地摊"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从经营模式来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大致分为两种:
一是IT公司主导模式。国内开展网上证券交易,开始时是由**公司全权委托IT公司负责、即IT公司〔包括网上服务公司、资讯公司或软件系统开发商〕负责开设网络站点,为客户提供投资资讯,而**公司以营业部的身份在后台为客户提供网上证券交易的通道。起初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公司基本采用了此种模式。
二是**公司主导模式。目前国内一些大**公司开始设立自己的网站,并纷纷开通了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网络,客户委托直接到该**公司的交易系统,不再经过IT公司。这种模式比较科学,是**公司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方向。不过,受各公司后台系统的影响,这种模式之中,一般有总部集中交易方式、**公司各分支机构独立交易方式以及点对点远程交易改造等几种情况。

5. 什么是证券法中行政监管的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岗位有两类:一类是从经济角度控制投资风险,另一类是控制投资和经营的法律风险。

一、我国证券公司主要风险的分析。

二、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三)外部风险国外证券公司冲击的风险。

资本方面。我国证券公司规模小、资本实力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低,尤其是在市场波动变化较大的调整时期,稍有不慎,将会面临破产倒闭的重大隐患。
人才方面。国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面临资本市场及外部条件与自身行为能力两方面风险的共同作用,所有风险都与各主体行为密切相关,既要分析外部环境和客观条件变化造成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又要分析主体行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等产生的风险。现有理论方法侧重研究外部不确定变化事物的风险的产生和防范等风险控制管理技术,本文用博弈论、行为金融等新的理论观点和方法,针对所处的现实环境,着重分析论证中国证券公司的行为风险和提升风险监控水平的途径。

什么是证券法中行政监管的风险控制

6.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哪些反洗钱日常监管要求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应以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摘要】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哪些反洗钱日常监管要求【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回答】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应以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回答】
不是【提问】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要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回答】
反洗钱系统的事中监控应全面覆盖各业务渠道的金融交易,全面覆盖参加但不限于(  )等重要交易要素1、交易标的2、客户3、结算工具4交易对手【提问】
选1,2,3【回答】
反洗钱系统的事中监控应全面覆盖各业务渠道的金融交易,全面覆盖参加但不限于交易标的、客户、结算工具等重要交易要素。没有交易对手。【回答】

7.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二)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时;(三)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性关系的董事。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第三十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本办法颁布之前证券公司已有的非证券类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清理。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一)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二)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四)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五)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一)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二)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十的;(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四)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八倍的;(五)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二倍的。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因突发事件无法达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暂停其部分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等损失。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8.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一)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二)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三)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四)清算交割事项;(五)交易纠纷的解决;(六)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七)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八)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九)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十一)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十二)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三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一)上市证券的名称;(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五)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六)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并维护在本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1个交易日时,应当报证监会备案;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5个交易日时,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保存期,并报证监会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20年。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