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24-05-18 23:12

1.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从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依据国家和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并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平顶山市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市民可于2009年1月1日起办理资格申购手续。  据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根据最新出台的《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市区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到本单位和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区南环路中段)房管局指定窗口办理资格申报手续;凡在职职工(含下岗职工)统一由所在单位房改部门组织申报;无工作单位的家庭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指定窗口申报。  平顶山市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其家庭成员之一迁入须满1年以上;家庭年均收入低于3万元(含3万元);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未购买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  2009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也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2003年以后(含2003年)取得全国统招范围内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年满28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无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外地籍落户本地的军转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经济适用住房普通申报规定条件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大中专毕业生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还需提供毕业证。  具体申购情况可拨打电话3381109咨询。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分别在平顶山市住房办办公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中心及平顶山房地产网站(www.pdsfdc.gov.cn)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平顶山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申请家庭凭《资格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销售。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平顶山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和销售工作安排,决定继续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元月1日起,市区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到本单位和市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指定窗口办理资格申报手续。  二、为方便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办理申报手续,凡在职职工(含下岗职工)统一由单位房改部门组织申报。经初审无误的,按规定格式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集中报我办审核。
  无工作单位的家庭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指定窗口申报。  三、依据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其家庭成员之一迁入须满1年以上;
  2、家庭年均收入低于3万元(含3万元);
  3、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m�0�5(含16m�0�5);
  4、未购买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
  (二)符合条件的下列居民也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2003年以后(含2003年)取得全国统招范围内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年满28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
  无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外地籍落户本地的军转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规定条件的限制。  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须填写《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及申请人夫妇双方身份证;
  (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收入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具体资料按《审批表》标注的要求办理(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  五、经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分别在市住房办办公地、市行政审批中心及平顶山房地产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平顶山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申请家庭凭《资格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销售。  六、为加快审批进度并为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销售奠定基础,凡经受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信息,须统一录入规定的Excel电子表格,随纸质档案一并流转审批。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省政府令第51号   公布日期:1999/10/21     施行日期:1999/10/21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市),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的程序,对购房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登记归档;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等。

  第八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
  (四)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第九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的;
  (三)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装修的住房,未按规定退回装修费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人应持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上市确认和交易手续。
  (一)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四)居民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同意上市交易且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照章纳税,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土地 、财政 、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按照简政便民、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现场办公。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完全部交易手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组织协调现场办公工作。
  (二)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 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税收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完善内部功能,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进场交易双方、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 

  第十六条 居民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由个人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节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影响工作进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省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本着建立统一市场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标准
 
市地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郑  州 100 88 72 60 42 28 19 14 
洛  阳 50 39 25 20 14 12     
新  乡 37 28 22 15         
安  阳 37 26 17 14 10      
平项山 32 22 16 11 6 5     
开  封 25 23 20 16 12 10     
焦  作 22 18 14 9 6       
许  昌 24 18 14 11 8       
南  阳 20 14 11 9 6       
三门峡 17 15 13 11 10       
漯  河 18 13 11 9 6       
商  丘 20 14 10 7 5       
鹤  壁 14 10 8 6 4       
信  阳 15 11 7 6 5       
驻马店 13 10 7 6 5       
周  口 14 11 10 8 5       
濮  阳 13 10 8 6 5       
济  源 14 8 6 5        


1、缴纳金额按上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摊土地面积”计算;
2、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3、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三层和四层建筑分别按缴纳标准的60%和80%执行;
4、该缴纳标准有效期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今后将随着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3. 在郑州有房产可以在平顶山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申请经济适用房跟是否有房产证没关系,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在郑州有房产可以在平顶山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4. 平顶山单身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6]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5. 东营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订,报市入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目前仍在执行的标准为: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约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丝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东营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6. 平顶山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从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依据国家和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并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平顶山市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市民可于2009年1月1日起办理资格申购手续。  据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根据最新出台的《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市区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到本单位和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区南环路中段)房管局指定窗口办理资格申报手续;凡在职职工(含下岗职工)统一由所在单位房改部门组织申报;无工作单位的家庭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指定窗口申报。  平顶山市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其家庭成员之一迁入须满1年以上;家庭年均收入低于3万元(含3万元);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未购买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  2009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也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2003年以后(含2003年)取得全国统招范围内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年满28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无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外地籍落户本地的军转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经济适用住房普通申报规定条件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大中专毕业生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还需提供毕业证。  具体申购情况可拨打电话3381109咨询。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分别在平顶山市住房办办公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中心及平顶山房地产网站(www.pdsfdc.gov.cn)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平顶山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申请家庭凭《资格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销售。
 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平顶山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和销售工作安排,决定继续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元月1日起,市区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到本单位和市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指定窗口办理资格申报手续。  二、为方便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办理申报手续,凡在职职工(含下岗职工)统一由单位房改部门组织申报。经初审无误的,按规定格式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集中报我办审核。
  无工作单位的家庭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指定窗口申报。  三、依据国家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其家庭成员之一迁入须满1年以上;
  2、家庭年均收入低于3万元(含3万元);
  3、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