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请各位大仙帮帮忙!!

2024-05-18 22:36

1. 法律案例分析,请各位大仙帮帮忙!!

答 (1)王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注意:这个是根据以前的规定答的,现在根据我国最新的刑诉法已经将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范围扩大了,辩护律师、代理律师、近亲属均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2)对侦查员甲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甲的侦查工作甲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侦查员甲、乙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甲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甲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5)丙应当自行回避王丹的法定代理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

法律案例分析,请各位大仙帮帮忙!!

2. 法律案例作业求助,懂的帮帮忙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例中2013年1月5日,甲将退出之事知会乙、丙二人,1月20日,甲与丁二人签订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从甲通知乙、丙退伙到甲与丁签订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期间只有15天,因此乙丙有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3. 法律知识求助!急!下面是一个案例,多谢各位帮忙!

乙在聘用期使用提货单并利用职权加盖公司提货章滥用职权罪,
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抵押给某典当行丙,构成诈骗罪;
获得抵押款后不知去向构成渎职罪
丙在这中间也间接构成同谋罪。
甲公司只有在确认乙在聘用期间擅自使用提货单并利用职权加盖公司提货章,并有证据。证人。证明乙一系列违法的过程,甲公司方可以向丙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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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刚刚学法律,请帮我分析一下案例,谢谢!

  
       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以连续一年以上为标准,在本案中,张某的户籍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张某在日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应当把日本的住所理解为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那么应当援引日本的法律来继承张某的遗产。
        结论: 个人认为张某的住所应当为日本,适用日本的法律来继承。
      参考法律:1、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 法律案例分析题,各位法律专业帮忙回答下,谢了!

(一)、1、《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抗力将导致当事人被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2、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把握要得当,既不能扩大它的外延,那样的话会成为很多人逃避责任的借口,同时也不能随意限制它,那样的话可能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负担。
(二)、1、本案“山体滑坡阻断了唯一的一条通道”是“不可抗力”。
       2、王某不能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原因:“不可抗力”的设置是免除王某应承担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因“山体滑坡阻断了唯一的一条通道”,其本身就给A饭店造成了损失,其定金尚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相反只有在A饭店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时,王某尚可以“不可抗力”进行抗辩。如果王某还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的话,对于A饭店来说就显失公平了。
(三)、游客的要求合理,但王某可以 “不可抗力”进行抗辩,也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

法律案例分析题,各位法律专业帮忙回答下,谢了!

6. 一道民法案例题,希望有人帮忙,先谢谢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分析此案:
“相关证据证实,是有人携带汽油并故意引燃的人为放火犯罪事件,”可见此案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失,对公交公司是否以侵权责任请求赔偿涉及“公交车”是否属于上述所说之“公共场所”,根据公交车的属性和第三十七条的立法意图可以推定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故可以根据第三十七条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当然,作为直接侵权的行为人(作案人)也就是第三十七条中的“第三人”应该承当责任,但是因为其已经死亡,所以全部损失及费用均由公交公司承担。
另外。对于基于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以违约责任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关于第二问。根据前面解释可以明确赔偿主体,具体的赔偿方法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7. 法律案例,帮忙解决下~谢谢~

(一)1(1)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到期是从1988年8月27日到1990年9月,没有中断、中止情形。
2(2)王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是对债务的确认,该债务时效重新计算。
(3)张某要求王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的主张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但张某请求王某支付10月31日前的借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张某可以索要11月1日以后的利息,这是逾期利息,可以加倍主张。
(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1、甲欠乙500元,其好友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甲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甲得到这500元是基于甲乙之间的欠款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2、甲大学新建小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价值及房屋租金因此大幅上涨
居民乙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乙没有造成他人损失。
 3、甲用拾得的100元钱还了之前其所欠乙的债务
这个题在很多考试里都出现过,但问法有歧义。如果看前半句,甲将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处置给第三人,属于侵占,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因为甲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且造成他人损失。但后半句,乙是因为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乙不成不当得利。
 4、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家的数亩待耕之田
乙构成不当得利。乙家的地被耕,没有法律依据,又造成了甲家耕地费用的损失。
(三)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正确
五、1.合伙企业名称为:“仁爱贸易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公司但不得出现有限字样。
2.(1)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其内部约定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2)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法。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被全部执行后,李某应退出合伙,但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案例,帮忙解决下~谢谢~

8. 请教一道法律案例题,急急

1. 林给夏的是赠与行为,因夏说过要还钱给林,而林说过不用还钱。

2. 夏的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未成年人进行的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不需要他的监护人(就是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林也不能够主张夏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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