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买了一个公司的股票 ,之后它退市了,那我的股票是不是全没了啊

2024-05-19 18:22

1. 如果我买了一个公司的股票 ,之后它退市了,那我的股票是不是全没了啊

不是全部没有了。有退市整理政策的,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有可能是重组后再重新回到主板,第二种可能就是将来上新三板,第三种就是彻底破产了。
第一种情况就需要等待通知;第二种就是可以继续在新三板交易,每周交易1-3次;第三种就是公司倒闭以后,还有剩余资产,是要进行破产清算的,扣除清算费用,再按比例分给债权人。

扩展资料: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退市新规,也被市场称为重大违法退市新规。
退市新规的出台,将给予中国股票市场更多改变。与此同时,此次退市新规,还与以往退市规则存在一些本质上的区别。
对之前退市规则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如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作出了细化说明,近5年内遭到证监会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也有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增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责任,并把相应的强制退市决策权下放到交易所,增强交易所的主动权。
增强股民索赔效率,提升股市索赔效果,却显得更为重要,这甚至是提升股市退市率的一个重要保障。而不至于让股市退市率提升损害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市制度

如果我买了一个公司的股票 ,之后它退市了,那我的股票是不是全没了啊

2. 上市公司配股分红有什么好处

  投资者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分红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分红,也可以两种形式同时用。
  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称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无偿赠送股票,红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又称为送红股或送股;另外,投资者还经常会遇到上市公司转增股本的情况,转增股本与分红有所区另,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扣除公积金等项费用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而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送股形式,它是从公积金中提取的,将上市公司历年滚存的利润及溢价发行新股的收益通过送股的形式加以实现,两者的出处有所不同,另外两者在纳税上也有所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效果是大体相同的。
  配股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情况,配股与送股转增股本不同,它不是一种利润的分配式,是投资者对公司再投资的过程。配股是指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吸收资金而向公司股东有偿按比例配售一定数额的股票,它本身不分红,而是一种筹资方式,是上市公司的一次股票的发行,公司股东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所配的股票。
除息与除权交易的产生
  股票上市公司分配给股东的权利,包括分红、即领取现金股利或投票股利的权利以及配股的权利,但由于股票在市场上一直在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买卖,当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向股东分派股利进行配股时,为使本公司的股东真正得到其应得的分红配股权利,就存在着一个这种权利应该分配给股票的买入者还是卖出者才合理的问题,由此产生了股票除息与除权交易。此外,由于公司分红配股引起公司股本以及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的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的变动,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以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因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而使股本增加形成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权,即从股价中除去股东享受的、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的权利:而因红利分配引起的剔除行为称为除息,即从股价中除去股东享受现金股息的权利。
  股权(息)登记日与除权(息)基准日 股权(息)登记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日期,在此日期收盘前的股票为“含权股票”或“含息股票”。在该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享受分红配股的权利,通常称之为R日。
  之所以称为登记日,是因为交易所在该日收盘之后将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对享受分红配股权利的投资进行核对后登记全部过程均由交易所主机自动完成,而不需要投资者去办理登记手续,这也是证券无纸化交易的一个优点。 
  除权(息)基准日,是相对于股权(息)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R+1日,在该日及以后交易日称为“除息股票”,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也就不再享受此次分红配股的权利,而在股权(息)登记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在除权(息)基准日及以后卖出该股票后,其所享受的分红配股的权利不受影响
除权与除息报价
  除权(息)股票与含权(息)股票的判别在于是否能够享受股利、股息、这也决定了两者市场价值之间存在差异,一般而言,除权(息)基准日的股价要低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价,为保证股票价格的公平性和连续性,需要在除权(息)基准日对该股票进行技术处理,根据除权(息)具体情况计算得出一个剔除除权(息)影响后的价格价格作为除权(息)指导价或基准价,又称为除权(息)报价,通常在除权(息)日作为前收盘价来处理。 
  除权与除息报价的具体计算公式有以下几种:
  除息报价。除息报价=股息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股息)
  除权报价。
  a送股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送股率)
  b配股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率)/(1+配股率)
  c送股与配股同时进行时的除权报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率)/(1+送股率)
  除权除息报价=(股权登记的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配股价*配股率)/(1+送股率+配股率)
  需注意的是,股票市场的股价受市场供求本身影响较大,因而除权(息)报价仅作为除权(息)日市场开盘的参考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做法是在除权(息)基准日,以除权(息)报价代替该日的前收盘价,作为该日集合竞价和涨跌限制的参考,当日开盘价仍由集合竞价产生,之后的价格由连续竞价产生。
填权与贴权
  在除权(息)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多数投资者对该股看好,使得该股股价上涨,其价格高于除权(息)报价,即股价比除(息)前有所上涨,这种行情称为填权。如果股价上涨到除权(息)前的价格水平,称为填满权。相反,如果多数投资者不看好该股,使得该股价下跌,其价格低于除权(息)报价,即股价比除权(息)前有所下降,则为贴权。 
送股与派息的领取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红股及股息的领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享受的红股和股息实行自动划拨到账。股权(息)登记日为R日,除权(息)基准日为R+1日,投资者的红股在R+1日自动到账,并可进行交易,股息在R+2日自动到帐,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确定,如有问题应与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红股及股息的领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享受的红股和股息实行自动划拨到账。股权(息)登记日为R日,除权(息)基准日为R+1日,投资者的红股在R+3日自动到账,并可进行交易,股息在R+5日自动到账,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确定。也就是说,无论是上交所,还是深交所,投资者的红股和股息均自动到账,无需投资者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到账的时间有所区别,投资者应注意查询确定。
配股的认购缴款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认购缴款。配股缴款起始日为R+1日,缴款期一般为10个交易日,投资者可在缴款期内任意一天进行配股缴款,缴款方法;将股票代码600***改为700***,进行买入或卖出(具体应向证券商工作人员询问确定),价格为配股价,数量为:股票数量*配股率,具体数量可在券商处查询,如有疑问,可先配1股,第二天交割后再查询余额即可,如有转配股,代码也应作相应变动,具体方法应查阅该股说明书或向券商工作人员查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认购缴款。配股缴款起始日R+3日,缴款期一般为10个交易日,投资者可在缴款期内任意一天进行配股缴款,缴款方法;将股票代码0***改为8***,如为转配股,则改为3***,进行买入,价格为配股价,数量为股票数量*配股率,不足一股的舍去不配,具体数量可在券商处查询。无论上海、还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进行配股缴款完之后,第二天都应及时打印交割单,确认配股的成交,如未成交或余额不为零,应及时补配。另外,配股缴款不收任何手续费。配股缴款期过后,如仍未办理配股缴款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且不能补办。所配股票上市日应在该上市公司刊登出“股本变动公告”之后,由交易所通知后即可上市交易,时间一般为配股缴款截止日后半个月左右。
  转配股 转配股是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产物。在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公股(包括国家股和法人股)是不能够上市流通的。当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因某些原因而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进行配股,社会公众因此而认购的股份,就是转配股。转配股属于变通股,与其他股份同股同权,享有分红派息、配股、参加股东大会等一切权利,同时,由转配股进行送股和配股等所产生的新的股份,其性质也依然为转配股。

3. 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谁操作

这个要看公司是采取直接发行还是间接发行了。
直接发行,即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的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可以节省向发行中介机构缴纳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但如果发行额较大,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发行网点,发行者自身要担负较大的发行风险。这种方式只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发行人知名度高、发行数量少、风险低的证券。
间接发行,是由发行公司委托证券公司等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证券的发行。对发行人来说,采用间接发行可在较短时期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发行风险较小;但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发行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间接发行是基本的、常见的方式,特别是公募发行,大多采用间接发行;而私募发行则以直接发行为主。
这个上面讲到的发行在金融市场称之为一级市场,这个市场并不为公众所熟知,因为将证券销售给最初购买者的过程并不是公开进行的。投资银行是一级市场上协助证券首次售出的重要金融机构。投资银行的做法是承销证券,即它们确保公司证券能够按照某一价格销售出去,之后再向公众推销这些证券。

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谁操作

4.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比例?

一、根据证监会及发审委的考虑,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的比例一般不希望超过总股本的50%。目前基本在20%-30%。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具体比例要根据各企业的不同设置而不同。
二、比如一个公司的董事长拥有30%的非流通股,如果一个有钱人买下了该公司60%的流通股,此人是否可以挤掉董事长?这算不算收购该公司:
每个股市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在大多数股票市场,有钱人买下了该公司60%的流通股,就可以挤掉董事长。而纳斯达克则不一样,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创始人团队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即使某财团拥有百分之九十多的股份占比,依然不能挤掉董事长。
三、当一家公司通过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就是收购该企业。所有一个有钱人买下该公司60%流通股,就算收购该企业。

扩展资料: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s)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它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这样做了,必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生效。
流通股   百度百科
非流通股   百度百科

5. 公司要上市,现在成立一家投资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新公司的职工股怎么收益

一:b公司上市后,对你没有任何收益放大。
    
    中国的股票市场,主要是在买卖股票中获利,如果b公司上市,a公司的股票依旧是不能自由买卖的。

二。如果你拿到a公司的股票后离开了a公司,你手中的a股票依旧属于你个人,对你没有任何影响,依旧可以享受a公司的分红,除非你拿a股票的时候签订了其他协议,如:如果员工离开公司,那么手里的股票自动收回a公司等等。

三  反正只有一点, 只要你持有着a公司的股票, 那你就一直拥有a公司的分红权。

公司要上市,现在成立一家投资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新公司的职工股怎么收益

6. 上市公司摘牌或退市了!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散户有什么影响?

上市公司摘牌或退市了!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散户的影响是:
1、股票被放到三板市场去,每周开市一天,可以在那里交易,但是价格就更低了。
2、如果股民不去理睬的话,最后价格会变成零。
3、原持股的股民需到证券营业部去办一个托管手续才能进行交易,每周五一次,用竞价方式,涨跌5%。
摘牌是指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就是证券交易所停止该股票交易了,以后就不能再在证券公司买卖该股票了。摘牌即指股票终止上市。

扩展资料:
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

7. 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吗?

不是的,发行了股票但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二次买卖的公司叫非上市公司,他们也是可以发行股票的。
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扩展资料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五)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发行

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吗?

8.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对美国有什么好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