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2024-05-18 22:06

1.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这个是正确的。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位次于法律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所以法律、法规、规章都是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希望有帮助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2. 规章和法规哪个效力大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等。首先,介绍一下法律。      我国的法律可细分为3个层级: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都不能与之冲突,由全国人大进行修改,需要全体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基本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需要全体人大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常见的有《刑法》、《民法典》、《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等。      3、普通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或某一方面内容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包括《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印花税法》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法律以“法”为名,但也有以“条例、决定、规定、办法”为名的,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等。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宪法、法律作出解释(立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例如《关于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等等。第二,介绍一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工作作出规定,效力略低于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大部分以“条例”为名,例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等。      当然,也有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为名的,例如《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渔业法实施细则》等等。第三,介绍一下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只能对本级行政区划内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也分为多个层级:      1、效力最高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等。      2、其次,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等。      3、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可以根据民族特点,制定和修改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等等。第四,介绍一下规章。      我国的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地级市政府规章三种。      1、国务院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制定和修改,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      2、省级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省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3、地级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令〔2019〕147号)。最后,介绍一下效力排序。      毫无疑问,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是行政法规,都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效力规定如下:      1、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既高于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也高于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      2、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地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3、省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地级市政府规章。      4、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效力等同于省级政府规章。

3.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吗?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这个是正确的。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位次于法律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所以法律、法规、规章都是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希望有帮助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吗?

4. 规章效力高还是法律效力高?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这个是正确的。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位次于法律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所以法律、法规、规章都是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希望有帮助

5. 规定和规章哪个效力大?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部委规章属于最底法律位阶,所以省级条例法律效力大。

规定和规章哪个效力大?

6. 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大小比较

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等。首先,介绍一下法律。      我国的法律可细分为3个层级: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都不能与之冲突,由全国人大进行修改,需要全体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基本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需要全体人大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常见的有《刑法》、《民法典》、《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等。      3、普通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或某一方面内容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包括《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印花税法》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法律以“法”为名,但也有以“条例、决定、规定、办法”为名的,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等。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宪法、法律作出解释(立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例如《关于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等等。第二,介绍一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工作作出规定,效力略低于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大部分以“条例”为名,例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等。      当然,也有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为名的,例如《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渔业法实施细则》等等。第三,介绍一下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只能对本级行政区划内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也分为多个层级:      1、效力最高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等。      2、其次,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等。      3、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可以根据民族特点,制定和修改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等等。第四,介绍一下规章。      我国的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地级市政府规章三种。      1、国务院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制定和修改,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      2、省级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省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3、地级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令〔2019〕147号)。最后,介绍一下效力排序。      毫无疑问,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是行政法规,都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效力规定如下:      1、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既高于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也高于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      2、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地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3、省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地级市政府规章。      4、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效力等同于省级政府规章。

7. 行政法规与规章哪个效力大?

  这个要根据规章的制订机关不同而区别对待的。我国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规章则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八十条明确规定: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当部位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发生冲突时,第五章八十六条明确规定: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与规章哪个效力大?

8. 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层级

宪法为最高级,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政法规,第四级是省、自治区、直辖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级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 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一、法律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二、法律终止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1)法律自行规定有效时间,到时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者自行停止生效;(2)随着新的法律颁布施行,旧的相应的法规便失去效力;(3)颁布特别决议将旧法规废除。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三、法的效力可以分为三种1.对象效力2.空间效力3.时间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