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防疫措施

2024-05-19 06:07

1. 建筑工地防疫措施

法律分析:1.组织管理:(1)建筑工地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建立防控体系;(2)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3)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并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方案(含应急预案)。
2.人员管控:节后复工原则上以南通籍工人为主,各项目部应在工地入口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如人员填写《返如员工信息登记表》,核实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向各镇(区、街道)建设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局)和市住建局安监站报告;所有进入工地的人员必须第一时间纳入项目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考核,每日定时做好体温测量,戴好口罩等防护用品。
3.施工现场管控: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门卫每岗不得少于2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建筑工地防疫措施

2. 建筑工地防疫措施

疫情期间防护措施
1、若有疫情发生,我司保证按政府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我司保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周密可行的应急处量预案,以班组为单位建立分级负责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处量培训,加强与所在社区(村居)、主管部门、疾控部门的对接和联系。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并公布值班电话。
2、我司保证按政府要求储备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劳动作业基本的防护需求。
3、若疫情有疫情发生,我司保证按政府要求设置隔离观察场所。隔离区应选择远离人群密集区、相对独立,并与周围建筑有一定的距离、处于周围建筑常年风向的下风向位置。
4、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我司保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
5、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发生疫情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6、我司保证按政府要求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措施。

3. 施工现场防疫措施方案

宣传和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广大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打好提前仗,早作准备,早预防,及时部署相关工作和落实相关措施。完善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 疗。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传染病不在本工程传染。严格控制新入场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外地进工地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施工现场防疫措施方案

4. 施工现场防疫措施方案

法律分析:宣传和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广大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打好提前仗,早作准备,早预防,及时部署相关工作和落实相关措施。完善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 疗。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传染病不在本工程传染。严格控制新入场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外地进工地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送往定点医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5. 施工防疫措施方案

法律分析:一.严格复工复业审核。各行业企业复工复业之前必须落实排摸和防疫措施,要严查去过湖北及敏感地区的人员,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报备我局批准后复工复业。其中建筑工地复工之前,施工企业要将复工情况及人员名单报建管中心审核。各售楼部复业前,各房企要将复业情况报房产与住保中心审核。对于擅自复工复业的企业,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落实复工复业前防控措施。复工复业前各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要认真开展工地工棚、食堂、售楼部等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清理卫生死角,强化值班值守。各项目部要加强管理,对工地驻守人员和进入工地的人员和车辆一律排查登记,确保全覆盖不遗漏。要以工地为单位,准备观察点应对突发情况。各企业要主动创造条件采购口罩、体温计、防护服等防控物资,做好应对准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施工防疫措施方案

6. 施工现场防疫措施方案

法律分析:
宣传和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广大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打好提前仗,早作准备,早预防,及时部署相关工作和落实相关措施。完善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 疗。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传染病不在本工程传染。严格控制新入场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外地进工地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送往定点医院。一.严格复工复业审核。各行业企业复工复业之前必须落实排摸和防疫措施,要严查去过湖北及敏感地区的人员,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报备我局批准后复工复业。其中建筑工地复工之前,施工企业要将复工情况及人员名单报建管中心审核。各售楼部复业前,各房企要将复业情况报房产与住保中心审核。对于擅自复工复业的企业,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落实复工复业前防控措施。复工复业前各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要认真开展工地工棚、食堂、售楼部等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清理卫生死角,强化值班值守。各项目部要加强管理,对工地驻守人员和进入工地的人员和车辆一律排查登记,确保全覆盖不遗漏。要以工地为单位,准备观察点应对突发情况。各企业要主动创造条件采购口罩、体温计、防护服等防控物资,做好应对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衍生问题: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7. 施工项目防疫措施

各项目部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抓紧配备足够的防疫物资。要根据自身情况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防疫防护用品(体温计、红外测温仪、含氯消毒剂、75%酒精、乙酸、喷雾器、口罩、手套、帽子、雨靴等)。特别是应按防疫标准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基本防控用品,储备不得少于十天用量,并有固定的物资供应渠道。(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职。(2)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3)“危大工程”管控到位;严格落实预防高处坠落措施。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施工项目防疫措施

8. 施工项目防疫措施

法律分析:各项目部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抓紧配备足够的防疫物资。 要根据自身情况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防疫防护用品(体温计、红外测温仪、含氯消毒剂、75%酒精、乙酸、喷雾器、口罩、手套、帽子、雨靴等)。 特别是应按防疫标准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基本防控用品,储备不得少于十天用量,并有固定的物资供应渠道。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职。 (2)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 (3)“危大工程”管控到位;严格落实预防高处坠落措施。 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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