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发展历程经历了哪些阶段

2024-05-18 22:07

1. 中国金融监管发展历程经历了哪些阶段

 发展历程总体上来说,中国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
金融监管的缺失(1949年—1978年)。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成立。此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随着职能的调整,几家银行经历了多次的合并与分立。这样的经济体制背景与金融组织结构,构成了中国金融业与金融监管发展的基础,也逐步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有的监管体系。
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完全以银行为主,主要经营活动是计划拨款、贷款和存款,基本不涉及证券、保险和外汇等业务。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集货币政策、金融经营和组织管理等多项职能于一身,它对于金融体系的监管也是计划和行政性质的。
可以说,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事实上并不存在现代通行的“金融监管”概念,金融体系的运作与管理机制也与市场经济截然不同。
因此,准确地说,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并不存在金融监管制度,只有金融管理体制。当然,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与金融发展水平条件下,这样一种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单一主体的金融集中管理体制,保证了当时一个崭新国家的金融体系的统一与高效,也为其日后以央行监管为主导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一定的经验、组织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储备。
(二)过渡阶段:
金融监管的确立(1979年—1991年)。中国自1978年底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大大促进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并对金融市场体制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时最突出的变化是政府相继恢复或新设了几大专业银行以及保险、信托、证券等行业的金融机构,并为规范其经营行为出台了一些行政性规章制度。
这一阶段,随着专业性金融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对于它们经营行为的规范也由内部管理变为外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被正式确立为中央银行,并且成为相对独立、全面、统一的监管机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正式确立。
但是这种监管仍然主要依赖于行政性规章和直接指令式管理。这种监管体系中各主体的地位和权力依托于行政体系,而不是由明确的法律授权形成的。

(三)发展阶段:
分业监管的确立(1992年—2003年)。199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也催生了证监会、原保监会及原银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相继诞生,分业监管体制也逐步确立。
在这一阶段,以证监会、原保监会、原银监会的分业监管的体系逐步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完全分离出日常、具体的金融监管权后,主要承担货币政策,也担负支付清算、外汇管理、征信和反洗钱等基本制度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维持金融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起主导作用。金融监管步入法治化阶段,基本金融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和完善。
(四)完善阶段:
机构监管的完善(2004年-2017年)。2004年以来,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得到进一步巩固与完善,监管协调与国际合作也有了新的发展。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尝试和其他改革探索也在逐步推进。这一阶段的中国金融监管改革与发展,与迎接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综合化经营以及金融危机的挑战密切相关。
在此阶段内,“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在以下几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一是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对《证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订。
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和丰富监管内容,对现场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加强了对金融创新和部分跨金融领域经营的监管。
三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加强了协调配合,监管机构之间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
四是审慎性监管和功能型监管已被提到监管当局的监管改革议事日程上。
(五)变革阶段:
功能监管的尝试(2018年至今)。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常设执行机构,统筹协调金融监管政策间,部门间及其与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合。
同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将原银监会与原保监会进行合并,这是统筹协调银行和保险领域监管的最有效和直接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金融业发展的新需要。除此之外,保留证监会的相对独立也有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之义。
在新的“一行两会”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将更加清晰,更多的担负起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和系统重要性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法律法规体系及全口径统计分析等工作。
各地相继成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也将承担起对“7+4”类机构以及一些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工作。改革方向考虑到金融监管体系的路径依赖因素及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情况,“三层+双峰”将是中国金融监管框架的未来方向。
“三层”是指顶层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间层为具体的金融监管机构,底层为相应的地方监管部门;“双峰”则是指在整体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内,将具体的监管职能分为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

中国金融监管发展历程经历了哪些阶段

2. 历史上金融监管

 1.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到1983年以前,我国央行既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监管,又从事信贷,储蓄,外汇等业务。属于复合中央银行制。
  这时,是大一统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的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在全国各地,即管理又经营,所以各级金融机构上下级高度统一。这时期成立的建行(监管 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农行(监管农村金融)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属于央行。
  实际上从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改革了,79年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从央行分离。只是1983年后,国务院才规定专门行使央行职能,标志着我国现代央行制度确立。随后,随着监管的松动,其他商业银行成立,非银行机构也开始设立。
  这期间,央行仍在沿用传统的资金分配方法,没有形成有效的间接监管机制。
  1992年证监会成立。
   
  直到1994年,才开始全面的央行改革。不再对企业直接发贷款。95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才确立央行体制。这时央行职能才定下来。央行各省市的分支机构,才转变为监管,统计为主要职能。(补充:90年代出台了很多监管方面的法律,才使监管有法可依《保险法》《证券法》等)
  2003年保监会挂牌,随后银监会挂牌,银监会成立标志着央行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至此,我国一行三会构成分业监管体系。
   

3. 金融监管的中国概况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准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三部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确立。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了与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有关的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至此,中国金融监管将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机构分别执行。为确保四部门间在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金融监管的中国概况

4.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什么?


5.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什么?

“四位一体”的监管方式体系
1、央行监管。人民银行监管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目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
2、自我约束(自律)。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我们要着重于: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账、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目前要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重要内容。
3、行业自律。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
4、社会监督。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什么?

6. 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如何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7. 金融监管体制的我国的

 首先,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障碍,监管力量分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其次,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第三,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基层中央银行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管效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第五,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且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

金融监管体制的我国的

8.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包括?

参考资料给的答案绝对是正确的!
A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B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上市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C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也就是政策银行,主要负责商业银行及货币金融体系的监管;  
D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值得说明两点:
1、这是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各国对金融市场的划分有所不同,因此金融监管体系各异;

2、这是人为的,机械的,分割的监管体系,比较管用,但不能完全有效地控制风险,因为,整个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看似人文意识范畴,但仍无法摆脱天地规律的制约。它们就像一棵树,相互渗透,相互派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环环相扣、丝丝相连、密不可分、根深叶茂、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此,国际著名金融专家丁大卫教授历经20多年的潜心研究与大量实践终于发现了金融的客观规律,并创立的著名的金融树体系,它将整个金融世界及其所有因素系统集成为一棵可视化的“金融树”,让人一目了然,终生难忘。事实上,金融的一切同树如出一辙,因为树乃天地规律的集大成者,金融树乃金融规律的系统集成,因此,金融就是树!由于掌握了金融的客观规律,历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丁教授都曾不厌其烦地向世人发出警告并预示了结果。2008年9月15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此前的几年中,他一直在为阻止这场危机的爆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相比之下,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执掌美联储长达21年之久,期间多次发生金融危机,他不但一次也没有觉察到,反倒一次次将虚假繁荣误以为真。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