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中小学生医保缴费

2024-05-06 10:02

1. 2023年上海中小学生医保缴费

2023年度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调整为1935元/年,其中个人缴费245元/年、财政补助1690元/年。各级各类学生和婴幼儿缴费标准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调整为1935元/年,其中个人缴费245元/年、财政补助1690元/年。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调整为665元/年,其中个人缴费245元/年、财政补助420元/年。重要提醒:      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截止2022年12月25日17:30,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2022年12月22日前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缴费,确保个人医疗保险待遇按时享受。      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流程,可至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12393咨询参保登记与共济缴费问题,拨打税务热线12366咨询线上线下缴费问题。

2023年上海中小学生医保缴费

2. 上海中小学生医保缴费时间

2022学年上海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保缴费将于9月1日开启,具体参保范围,条件缴费方式公布。 2022学年上海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保缴费工作安排      一、参保范围与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籍在册学生(儿童)。      (二)本市户籍的学龄前未入托入园儿童(包括《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的同住子女,下称“积分达标人员子女”)。      (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指2004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未入学残障少儿与辍学学生(包括积分达标人员子女)。      (四)本市户籍的20周岁以下(指2002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第1年复读的高中复读生(包括积分达标人员子女),并能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五)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已参加2022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在外省市(含港澳台地区)、国外就读的学生。      (六)本市户籍人员的0-5周岁(指2016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未入托入园、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已参加2022年度居保的子女。      (七)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下属农场(白茅岭农场、军天湖农场、上海农场、川东农场、海丰农场、黄山茶林场),宝武集团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具有上海户籍,在当地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与长期在当地居住的18周岁以下散居少儿。      (八)在沪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就读的学生。      (九)以下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1.已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人员。      2.上文“参保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      二、收费标准、时间及方式      (一)收费标准      分两个年龄段:0-5周岁每人每学年150元,6周岁及以上每人每学年130元。      (二)缴费时间      1.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续保人员,可申请补缴参保,按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互助基金待遇。      2.学年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缴费时间:      (1)符合参保范围第(二)、(六)条的新生儿,即具有本市户籍、或为积分达标人员子女、或为本市户籍人员已缴费参加当年度本市居保的非沪籍子女,在出生后的两个月内参保,按年度标准缴费,逾期不可补办。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2)学年中途户籍迁入本市、新办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下称“积分通知书”)的少儿,可在迁入户籍、积分通知书出具的一个月内办理参加互助基金手续,按年度标准缴费,逾期不可补办。参保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三)收缴方式      1.线下缴费流程不变。即:      (1)在校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学校、幼儿园组织志愿者统一办理手续,出具缴费凭证、发放医疗证,并登记造册,收到的现金直接解款至区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基金办”)账户。有条件的学校,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和信息采集的基础上,由学生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缴费。      (2)未入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须持本市户口簿(或积分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或《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称“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人户分离的未入托幼机构学龄前儿童,可以在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转移登记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3)18周岁以下未入学残障少年儿童、辍学学生,须持本市户口簿(或积分通知书)、残疾证或辍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4)在本市各类中等学校举办的高复班就读的学生,参照第1条的办法参保;在大学、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复班中就读的复读生,须持本市户口簿(或积分通知书)、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5)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含港澳台地区)、国外就读的学生,须持本市户口簿、2022年度居保参保凭证和所在学校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6)本市户籍人员的0-5周岁未入托入园的非沪籍子女,须持父亲(或母亲)的本市户口簿、本人的户口簿(或港澳台通行证等身份证明)、2022年度居保参保凭证,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7)学年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新生儿除外),须经所属区基金办进行资格审核,并在“上海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保缴费系统”(下称“参保系统”)登记后方可缴费。      (8)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缴费办法不变,按《关于下发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孤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缴费以及就医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11〕36号)执行。      2.线上缴费方式      (1)合作银行缴费      缴费渠道:建设银行。      适用范围:幼托机构和各类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方式,区基金办做好辖区内学校与银行间的协调指导。      (2)“一网通办”缴费      事项上线时间、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我办另行通知。      (四)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资助人员减免办法      1.根据《关于资助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2019〕75号)规定,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互助基金时,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证明”直接免缴基金参保费用。      2.根据《关于资助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2〕8号)规定,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互助基金时,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凭证”直接免缴基金参保费用。      (五)参保人员信息上报工作      1.参保人员信息统一在参保系统登记或上传,请各区基金办及时对学校、收费医院上报的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方能享受报销待遇。      2.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各学校、收费医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缴)费工作,及时在参保系统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并把缴费名册和参保情况汇总表上报所属区基金办。各学校、收费医院在上报参保缴费名册和报表前须仔细核对,确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实际参保人信息与登记人员信息一致、上报参保人数与缴费人数一致。区基金办应及时对辖区内学校和收费医院填报的表格、数据进行复核,在10月31日前,完成参保人员信息的核报工作,并将收费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基金办。      3.学年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补缴参保人员的缴费名册和参加情况汇总表,由各收费医院按月上报给区基金办,区基金办复核汇总后上报市基金办。      (六)参保资金上缴      1.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区基金办应于本区收费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即最晚不迟于11月21日,将收缴资金统一汇入市基金办指定的银行帐户。      2.学年中途新增收费。各收费医院按月上缴区基金办;区基金办每半学年上缴一次,即分别于2023年3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汇入市基金办指定帐户。      三、重复缴费的退费      如发生参保人在收费医院、幼托机构重复缴费的情况,退费单位与核准操作方式不变,由家长携带缴费凭证和医疗证原件,到所属区基金办申请,区基金办核实后通过参保系统向市基金办申报,市基金办核准后按实划款,由区基金办将重复参保的费用退给家长。      四、医疗证发放和补证      (一)医疗证发放。各区基金办应做好医疗证下发的编号登记工作,发放的医疗证数须与实际参保人数一致。      医疗证作为基金基本政策告知和结算凭证,各学校和收费医院必须按要求逐一填写医疗证“基本信息”页的相关内容,并加盖经办单位印章后,发放到每个参保者手中。      医疗证“基本信息”页上有三个方框,分别为少儿基金、居保2022、居保2023,请根据少儿参保情况,在相应的框内参保的打“√”,未参保的打“×”。      (二)补证。医疗证遗失,需办理补证手续。参保者凭身份证明,到所属区基金办办理补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证费10元(享受个人缴费政府资助人员可免交补证费)。补证后继续享受基金待遇。      五、转学与户籍迁移管理      (一)转学管理。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就读儿童)在本市范围内学年中途转学,可持本人2022学年医疗证、转入学校入学证明,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      (二)户籍迁移管理。学年中途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在校学生凭户口簿到经办单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散居少儿凭户口簿,到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户籍地址变更,如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互助基金的,需同时办理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原为人户分离,在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转移登记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的,无需换证。      (三)在外省市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人员转学、户籍迁移管理。指参保范围第(七)条所涉及人员,在学年中途转学至本市学校就读或户籍迁移至本市并常住的,凭当地经办部门证明、2022学年医疗证、户口簿、在校学生同时提供转入学校证明,到转入学校(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换证后按本市住院医疗规定执行。      换发的医疗证须由人员信息变更后的经办单位盖章后生效。      六、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待遇中止      (一)学年中途转学至外省市就读的学生,自办妥转学手续之日起中止。      (二)学年中途加入职保的人员,自职保生效之日起中止。      七、收缴费信息报告管理      请各区基金办于每天下班前登录参保系统,核对当天各收费医院和学校的参保缴费情况,并督促各收费单位及时完成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费工作。

3. 上海中小学生医保办理

上海中小学生医保政策:1、医保支付政策--门诊急诊门诊急诊分三段支付:1)个人帐户段:先用完当年帐户资金——个人自负段:2)根据在职/退休以及年龄段确定不同额度,可用历年帐户结余资金抵冲——附加基金支付段:3)根据在职/退休、年龄段和就诊医院级别确定不同支付比例,个人自负部分可用历年帐户结余资金抵冲2、医保支付政策--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门诊大病:1)统筹基金支付:在职85%;退休92%2)其余部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自负3)门诊大病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办一次手续)家庭病床1)统筹基金支付:80%2)其余部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自负。3、医保支付政策--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观1)起付标准:在职1500元;老人退休700元;中人退1200元u起付标准以下: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个人自负2)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个人自负4、医保支付政策--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1)最高支付标准:34万元2)范围: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观留院观察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3)支付:附加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5、医保支付政策--定点药店1)仅可使用个人帐户资金2)可持医院外配处方配药u可自行购买符合医保规定的非处方药u部分药店可配中药饮片6、医保支付政策--其他离休干部、老红军、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建帐户,不自负医疗费上海中小学生医保缴费金额: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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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小学生医保办理

4. 上海中小学生医保政策

1.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对象是:①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②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中、中专、技校、职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③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等。2.哪些人员可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①经上海市人事部门批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工作人员的适龄子女。②符合上海市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父母一方是上海市户籍,目前尚未报入上海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3.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一、中小学生报销比例:门急诊(含家庭病床)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二、小学生医保怎么报销1.报销所需条件。2.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但是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3. 报销所需材料。4.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发票上需盖急症章);费用清单(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的明细单);药品处方;门诊原始病历;学生户口簿个人页复印件;监护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6. 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流程。7.学生应在治愈后应及时凭下列证明、资料到校计财处填写理赔申请书,委托办理申请给付保险金手续: 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医院收费专用统一据);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本人学生复印件一份。8. 报销方式。9.保险公司在结案后,会把赔付金转到学校账上,计财处便在校收发室旁宣传栏内发布通知,见通知后学生应及时带身份证(学生证)到计财处领取保险金。10. 公费医疗报销条件。11.学生门诊及住院治疗应在校医院进行,如病情严重需转校外就医治疗,应取得校医院开出的转诊单,否则学生只能申请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不能享受校公费医疗报销。12. 公费医疗报销方式。13.学校公费医疗报销时,门诊医药费用由校医院安排每学年统一报销一次,实行定额包干制,住院医药费用按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余额,在填写公费医疗报销单,凭校医院转诊单,经校医院院长审批签字后,由计财处按规定给予报销付款。三、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减轻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家庭因孩子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第二条 凡本市中小学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入园儿童,均应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每保险年度自当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第四条 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六元。若年度保险金总给付额每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标准即可调高一元。第五条 市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于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保险费,并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市保险公司不接受临时投保。第六条 本保险实行划区(县)医疗。被保险人的医疗单位限于本市的市、区、县级医院和农村乡卫生院(不包括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按就近划区医疗的原则确定。但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治疗或患特种疾病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不受此限。第七条 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以及白血病、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膳费、护理费及陪客费。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 上海中小学医保住院

上海医疗保险办理指南报销比例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报销范围1在职员工在职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单位11%)缴纳医保。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计入的金额,用掉后进入自负段,自负金额为1500元。在职职工住院如需住院治疗,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首先自负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2退休人员3非在职退休人员4大学生更详细资讯:2016上海最新医保政策上海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和范围大全不予报销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报销条件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3、资料完备报销材料门急诊医疗费报销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留院观察费用报销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报销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报销地点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3059号电话:(021)50353961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闵行区水清路530-546号(近报春...电话:(021)54135063长宁医保中心地址:长宁区武夷路702号电话:021-52065400徐汇区医保事务中心地址:南宁路99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分中心地址:浦东新区洪山路168号(近浦东南路)电话:021-50567061电话:021-64164870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华隆大厦1楼(近四川中路)电话:021-63215132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大渡河路1711号电话:021-52804754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赤峰路352-356号电话:021-55888140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杨浦区兰州路1118号电话:021-65890960上海市医保中心地址:康定路805-807电话:021-625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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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小学医保住院

6. 上海中小学医保电话

上海中小学生医保政策:1、医保支付政策--门诊急诊门诊急诊分三段支付:1)个人帐户段:先用完当年帐户资金——个人自负段:2)根据在职/退休以及年龄段确定不同额度,可用历年帐户结余资金抵冲——附加基金支付段:3)根据在职/退休、年龄段和就诊医院级别确定不同支付比例,个人自负部分可用历年帐户结余资金抵冲2、医保支付政策--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门诊大病:1)统筹基金支付:在职85%;退休92%2)其余部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自负3)门诊大病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办一次手续)家庭病床1)统筹基金支付:80%2)其余部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自负。3、医保支付政策--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观1)起付标准:在职1500元;老人退休700元;中人退1200元u起付标准以下: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个人自负2)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个人自负4、医保支付政策--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1)最高支付标准:34万元2)范围: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住院或急观留院观察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3)支付:附加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5、医保支付政策--定点药店1)仅可使用个人帐户资金2)可持医院外配处方配药u可自行购买符合医保规定的非处方药u部分药店可配中药饮片6、医保支付政策--其他离休干部、老红军、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建帐户,不自负医疗费上海中小学生医保缴费金额: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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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 小学生 医疗保险

随着今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居民医保”)的实施,上海市户籍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保险保障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对于家长而言,务必熟悉和把握好新政策。“中小学生婴幼儿”范围有规定上海“居民医保”对“中小学生、婴幼儿”的所指范围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①上海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等;②上海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2013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受理工作于昨天开始,至2013年2月28日结束。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享受201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80元调整为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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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小学生 医疗保险

8. 上海市中小学医保查询系统

一、适用范围1、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重残人员。2、本市户籍或本市引进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子女中的下列人员:1)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2)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3)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4)年龄在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3、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老年遗属。4、本市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5、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6、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7、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市的学生。8、本市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生。办理地点1、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2、持引进人才类居住证人员,到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3、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到其本市户籍的父(母)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以上人员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托儿所)幼儿,由其所在学校、托幼机构集中办理。已参加居民医保的高龄无保障老人、老年遗属及重残人员不需要再办理参保手续4、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相衔接。各院校应当在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最迟于8月20日前),将新录取大学生的人员信息报送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各院校应当为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区(县)医保中心应对参保信息进行审核,然后向各院校发出征缴通知书。各院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款项划转至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居民医保费征收的专用收据,由区县医保中心通过院校发至缴费的大学生。缴费标准: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增资金筹集全部通过政府财政加大投入解决,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310元;60—69岁人员460元;19—59岁人员6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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